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国内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国内《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去债权外,还应包含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含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实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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