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成本。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成本,应依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别建议予以适合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要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成本。
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医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检查费、治疗费等:依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赞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成本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赞同,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成本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成本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药费:需要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类型、数目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住院费:受害人依据治疗医院的需要需住院察看、治疗的成本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公告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成本不予赔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第三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成本的赔偿问题应不同不同状况予以处置: